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为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办好科技工程学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本校教职工代表或成为本校教职工大会成员。
2、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以系、部、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
3、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教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校长提出学校岗位目标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学校重大的福利方案。
4、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三、教职工代表的权力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参加关于学校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检查。
4、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四、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好群众的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教书育人,做好本职工作。
五、组织制度
1、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2、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实施。
3、教代会在其职权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4、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后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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