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科技工程学校校企合作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提高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衡水科技工程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工作,衡水科技工程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的名称:衡水科技工程学校校企合作教育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由学校聘请主管部门、高校、科研、行业及企业的专家和技术能手,与学校领导及相关专业的教学骨干共同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衡水科技工程学校与用人单位及社会各界相联系的桥梁,是人才培养与生产一线相结合的纽带;其任务目标是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习就业、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深度合作;探索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四共同”(共建、共育、共管、共评)新机制,搭建深化办学模式改革、实现产学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四条 委员会的合作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进行深层次校企合作,共同培养技能型人才与高素质劳动者,打造职业教育品牌。
第五条 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举办论坛、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等方式,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六条 委员会办公地点:衡水科技工程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聘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社会专业权威人士担任名誉委员。委员会主任由衡水科技工程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主管领导及相关职能机构及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以衡水科技工程学校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意愿加入的单位填写“衡水科技工程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即成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就业实习、基地建设、文化建设和技术研发五个职能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由学校相关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
第十条 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秘书处设在学校的校企合作与就业处。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及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名誉主任及相关负责人;
(四)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制订校企合作委员会和学校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产学一体化、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三)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校内外校企合作单位;
(四)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五)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秘书处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合作。学校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培养,按企业的要求培养急需的技能人才;校企双方共同研究制定实施培养方案。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
第十五条 队伍建设合作。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
第十六条 产学一体化合作。共同开发校企合作企业、经济实体, 组织学校参与委员单位在职技术人员培训、在职职工进修。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合作、顶岗实习、就业指导。委员单位均为衡水科技工程学校定点挂牌的实习实训基地,牌名统称:衡水科技工程学校校企合作基地。学校每年定期向委员单位派送顶岗实习、实习就业的学生,并聘请委员单位的专业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章 委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委员单位可参与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课程标准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使学校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十九条 委员单位需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秘书处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委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秘书处。
第二十条 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取得和利用委员会的技术信息或资料。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招收学校毕业生就业。
(四)优先与学校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
(五)优先享受学校的技术服务和专业资源。
第二十一条 委员单位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与衡水科技工程学校的密切联系,协助学校与各委员的相互合作;协助学校开展技术调研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优先接收学校毕业生就业。
(五)及时向委员会反馈本单位的人才需求情况。
(六)向衡水科技工程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七)协助衡水科技工程学校开展专业技术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
(八)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等合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 委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参与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委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的经费主要由学校筹措。
(二)企业合作中的自愿赞助或其他企业校企合作专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为委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等项目,由学校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详情请查阅衡水科技工程学校网站(http://www.hskjgcxx.com)。
第二十七条 衡水科技工程学校将向企业委员单位授牌:“衡水科技工程学校校企合作基地”。企业委员单位向学校授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衡水科技工程学校。
衡水科技工程学校
校企合作教育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